绿春县交通违法行为事故案例曝光
2022/4/14 来源:不详一、交通违法曝光
违法行为曝光—无证驾驶机动车
年03月14日14时59分,卢某华,男,驾驶号牌为云G8J4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孟线公里50米,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曝光—无证驾驶机动车
年3月16日10时23分,李某然,男,驾驶号牌为云GXN82*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元绿线(元阳-绿春公路)83公路米,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事故案例
(一)简要案情:年03月14日,当事人郭某处无证驾驶车牌号为云G5R5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绿春县方向往沿元绿线(元阳-绿春县公路)往绿春县戈奎乡加梅村民小组方向行驶,当日18时10分许,车辆行驶到元绿线(元阳-绿春县公路)K66+M(绿春县戈奎乡加梅村民小组门口)时,与对向当事人刘某豪驾驶的云G79Y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云G79Y1*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责任认定:
当事人过错:驾驶人郭某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实施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驾驶人刘某豪实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存在过错。
当事人责任:驾驶人郭某处、驾驶人刘某豪双方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安全提示: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按照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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