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案例真实再现误以为是老公与被告人发生

2023/1/28 来源:不详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青刑初77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拉某1,公民身份号码×××,不识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

辩护人谭某,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一部刑诉()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某1犯强奸罪,于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拉某1及其辩护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5月31日01时许,被告人拉某1驾车前往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二社被害人先某某家附近,乘被害人睡觉之机钻窗进入被害人先某某家中,在被害人误认为是其丈夫的错误认识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拉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1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拉某1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拉某1辩解称,当天我是去了被害人家里,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她是自愿的。

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被告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而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1、案发时不是深度睡眠阶段,被害人不应该在第一时间察觉不出被告人不是其丈夫。被害人陈述是穿着衣裤睡觉的,被告人进入其身体时才醒来,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完成的。2、如果被害人发现不是其丈夫时进行了反抗,那么被告人无法继续完成性行为,更不可能顺利射精到女方体内。3、被害人事后追问被告人姓名,不符合正常人的反应。同时,如果被告人真的违背女方意愿,怎么可能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4、被害人陈述在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没有认出被告人,当时双方距离那么近,为什么在被告人逃跑时才认出。5、被害人陈述说在她反抗、哭喊的过程中吵醒了女儿,随即被告人逃跑,说明性行为未结束,但现在确定射精行为已经完成,说明被害人没有反抗或者反抗没有使女儿醒来。6、被害人夫妇后来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当时被害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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